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包括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理事长签名章。为了加强对本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1、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印章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需由基金会办公室报秘书长签发,并上报基金会理事长。捐建资金等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理事会议批准。日常报表、一般财务审批事项由秘书长审批,重要报表、重要财务审批事项由理事长审批。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理事长审批。所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用印都必须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2、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
3、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在安全处。
5、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