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结合本基金会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固定资产编号。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统一编号。固定资产编码采用3段8位2-2-4编码,前2位英文,后6位数字。前2位英文代表固定资产分类,后2位数字代表部门核算编号,最后4位数字为该部门固定资产序列号。最后4位序列号保持连续。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有计划进行。预算内的购置由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预算外因工作需要申请购置的固定资产需报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固定资产的购置需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或者批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请购由请购部门填写请购单,经有权批准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交采购部门实施采购。
第六条 请购单上应详填中英文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价格等资料,以备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请购的固定资产运至基金会,或者基金会指定的地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由检验人员在固定资产卡片上批注和签章。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张,财务部门和基金会办公室各执一份。由财务部在卡片上填注该项固定资产编号,制作固定资产标签。
第九条 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并建立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各部门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十条 管理人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并与财务部门核对资料,盘点中如发现有数量差异,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及折旧率如下:
第十三条 各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入调出部门领导签字后,办公室及财务部应及时更正备案资料,保证账、卡、物一致。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时,由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查明原因,做出鉴定,写明处理意见,报理事长批准后,做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出售时,由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报理事长审批,财务部门做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如发生外借、出租或赠与的情况,必须由办公室请示理事长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到财务部门备案或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