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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1-11 [来源]:教育发展基金会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基本信息、内部治理信息、慈善项目信息和日常动态信息等通过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的行为和其他信息公开行为。

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经民政部核准的章程、理事监事成员信息、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基本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等。

(四)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年度主要活动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参与公益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及基金会相关新闻等。

(五)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年度业务活动及重大项目收支情况、基金会的银行账号、捐赠款项及财务报销流程等。

(六)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包括重大公益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和举办重大活动的基本信息、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力等。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与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同时建立完善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条 基金会将基本信息制成纸质文本置于基金会的办公场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七条 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八条 接受并答复捐赠人查询。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规定公开信息。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在事项完成后及时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4年6月30日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