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基金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统一领导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大额支出要按程序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日常收支业务由秘书长负责。
第三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代理会计核算工作,由计划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具体业务
第四条 基金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凡以东北石油大学及下属单位名义筹集的资金、实物,其用途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均可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按照收入的性质区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是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一定时间限制或者用途限制,除限定性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都属于非限定收入。
第八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由基金会财务设立单独的项目,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九条 凡基金会收取的各类捐赠资金,必须全额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条 各捐赠单位设立捐赠项目原则上必须具有公益性质,捐赠前应经基金会秘书处进行合规性审查,非公益性捐赠收入基金会有权拒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业务费及办公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二条 捐赠人在捐赠时,对捐赠资产的用途有明确的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产,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并且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如果需要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非限定性基金支出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校内资贫助困等公益事业需要,由基金会提出使用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重大支出还需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捐赠基金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项资金支付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签,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支出真实性负责。校内各单位组织、筹集的捐赠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各项支出应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依照《东北石油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项目负责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各捐赠项目原则上应编制本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定期组织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后执行。项目预算每年可按实际情况进行二次调整。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各项资金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理事长按照事项权属分别审签。除通过一定程序的评选对学生的奖助学金外,支出金额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须通过网络或现场会议的方式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支付给个人的奖优助困等资金必须以打卡等转账方式支付,不得支付现金。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批。
第十九条 捐赠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同步捐赠给学校资产部门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留本基金项目的支出应根据留本基金取得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按照实际收益情况,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通过,由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基金会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安全、有效,在保证资金安全性和必要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需全部足额纳入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并且要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及银行利息收入主要有以下用途:
(一)支付留本收益;
(二)慈善支出;
(三)基金会日常运营;
(四)收益再投资;
(五)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按照基金会有关制度,对捐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背协议的,可建议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项目支出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4年9月19日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