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捐赠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东北石油大学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宗旨,致力于加强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合作项目、自主实施项目等。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志愿服务公益原则,依法合规原则,诚信非盈利原则,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监督,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负责捐赠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到账查询、立项入账、使用和运作等工作,并配合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金使用运作等情况,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第五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规划、执行实施、经费使用、信息宣传发布等工作,并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全校性奖助学金等项目,由学生处等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执行单位,各相关院系与其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质量和执行成效承担责任。对于捐赠协议指定用途的项目,由协议中指定的部门、院系负责人或受托的学术带头人担任项目负责人;捐赠协议未指定用途的项目,经基金会会确定项目执行单位后,由执行单位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遇特殊情况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必须报基金会备案。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七条 项目的设立需符合基金会的设立宗旨、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根据捐赠协议规定设立。
第八条 基金会与捐赠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中应该明确捐赠方与受赠方权利义务及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帐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内容。
第九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项目可以是限定性基金项目(捐赠方指定用途的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捐赠方不指定用途的基金);可以是面向全校的基金和面向校内学院(相关部门)的基金;可以是动本基金(使用基金本金)和不动本基金(即永久性,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
第十条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可根据自己意愿在基金会设立东北石油大学(下属学院)基金项目,也可向学校已设基金项目捐赠资金。学院(部门)基金项目的设立应由学院(部门)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或使用实施细则等,报基金会备案后设立。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基金在争取和办理捐赠过程中,应与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专门为受赠(益)方设计的接受捐赠登记的系列表格,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基金会和学院(部门)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支持东北石油大学建设,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及改善其它办学条件等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助学金、科研创新基金,或支持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它项目。
第十三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受赠(益)方(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名称、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三部分构成。如“东北石油大学XXX奖教基金”等。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的开展应遵照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宗旨及捐赠协议规定,充分表达捐赠人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使捐赠款项发挥最大作用和最佳效益。
第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按《基金会章程》,基金项目主要用于学校的公益活动和资助学校建设发展。包括:
1.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及教学与研究等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3.奖励为东北石油大学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4.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5.基金会理事会认为需要支持、资助的项目。
第十六条 学院(部门)设立的基金项目财务审批由学院(部门)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基金会设立的基金项目由理事长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各项基金项目由基金会统一收付款项、出具捐赠类发票、颁发证书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并按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按照捐资单位(捐资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资协议执行,捐资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或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受益单位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应用于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统一由学校或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一般由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每年十二月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按预算计划督办实施。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讨论审议该年度非限定性资金计划资助项目的总预算,包括:(1)该年度校内各单位申请项目的批复预算;(2)临时性项目总预算。
该年度校内各单位申请的项目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在每年度年初收集汇总。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基金会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按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基金会提供活动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基金会资助项目,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将根据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三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受益方须向所资助基金的管理组织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查询捐赠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对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五条 捐赠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因故需要变更项目用途或实施方案时,应当征得捐赠方同意,且须向基金会备案,新的项目用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受益方(或执行方)因故不能执行项目时,需将已拨付的捐赠经费退回至基金会,待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确定新的受益方(或执行方)和执行方案后再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由捐赠人、财务部门及学校和基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划入原基金项目或征得捐赠方的意见使用。
第五章 其他捐赠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接受的非现金类捐赠,根据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捐赠的书籍、文体器材、生活用品等需要发放至受益方(或执行方)的实物类捐赠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在收到实物捐赠后需填基金会实物捐赠接受单后,报送至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存档。根据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捐赠给东北石油大学的大型仪器设备等实物类捐赠,由基金会将该实物转至东北石油大学有关部门,受益方(或执行方)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捐赠方有其他特殊要求,应在捐赠协议书中明确,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协议书具体内容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需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备案等工作。捐赠涉及境外机构资助进行研究工作的,须经学校审查同意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保密承诺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捐赠协议要求,学校(含下属单位)接受的所有社会捐资均应入基金会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基金会按照项目设立单独账目,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十条 基金会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各项基金项目的使用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登记立项后,需根据捐赠协议编制《接受捐赠登记表》交基金会办公室,经基金会办公室审核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按捐赠协议、《接受捐赠登记表》、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等设立项目并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按照捐赠协议规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申请使用捐赠资金。捐赠资金使用前,项目执行单位须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基金划拨登记表》,表中需注明资金使用金额及用途,资金用途应与捐赠协议或批准项目相关内容相符。经基金会办公室审核领导通过后,交财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相关手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依照《东北石油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项目负责部门自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办理捐赠资金使用手续时必须由基金会负责人、项目执行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亲笔签字,不得加盖手签章或其他印章。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及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进行信息公布。各项目执行单位开展工作的信息,如已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应当同时抄送基金会,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及各执行单位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会及各执行单位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应对新立项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资料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9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