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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3-11-25 [来源]: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实体。

第二条基金会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运作。

第三条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活动和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做出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建立宽松的捐资环境,更好地拓展学校资金筹集渠道,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被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向东北石油大学(含学院)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校园建设基金等各类基金(含实物)

第二章 基金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 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在东北石油大学的领导下,由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学校接受社会捐赠与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学校和基金会相关规定,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包括海内外)力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基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基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

第九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基金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统一协调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具体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等事务工作。

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

1.制定接受社会捐赠、基金管理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实行;

2.负责各类捐赠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总体协调,指导和协助各学院 (部门)开展院级基金的管理工作;

3.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学院(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 续,提供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4.策划、联络捐赠项目,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5.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方和受赠(益)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维护双方的权益;

7.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8.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10.积累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11.负责基金会各种证件的年审等工作。

第三章基金捐赠

第十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3.遵循尊重捐赠方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一条基金主要来源:

1.社会团体捐赠;

2.个人捐赠;

3.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等;

4.各合作企业和单位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基金;

5.基金的增益。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校内各学院、部门和教职员工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

第十三条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国家正式捐赠发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均可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同时,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等。

第十四条捐资自愿,不分多少。一般情况下,个人捐资100元为起点,团体捐资1万元为起点。

第十五条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给予以下礼誉:

1.捐资在500万元或累积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金质”纪念牌,可聘为基金会理事会理事或副理事长,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在校内以建筑物或实验室为其冠名。

2.捐资在200万元或累积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金质”纪念牌,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在校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

3.捐资在5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银质”纪念牌,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在校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

4.捐资在1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铜质”纪念牌。

5.捐资在1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纪念牌。

6.捐资在100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纪念章。

7.所有捐资者的姓名及金额,都刊登于《东北石油大学校报》专刊、《东油人》以及基金会网站上,并建捐资名册存档。

第十六条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 奖教金、奖助学金、专项基金等,如捐赠累积达到50万元以上或单项10万元以上,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十七条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范围内,学校与捐赠单位或个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八条除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凡提供捐赠信息并负责联系,为基金会捐资成功者,基金会将给以奖励,一般为捐资额的1%~5%,奖励款从基金的增值非指定用途部分列支。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九条 基金的分类。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可以是限定性基金(捐赠方指定用途的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方不指定用途的基金);可以是面向全校的基金和面向校内学院(相关部门)的基金;可以是动本基金(使用基金本金)和不动本基金(即永久性,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

第二十条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可根据自己意愿在东北石油大学(下属学院)设立基金,也可向学校已设基金捐赠资金。学校各单位均可在基金会设立基金。学院(部门)基金项目的设立应由学院(部门)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或使用实施细则等,报基金会备案后设立。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基金在争取和办理过程中,应与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专门为受赠(益)方设计的接受捐赠登记的系列表格,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和学院(部门)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支持东北石油大学建设,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及改善其它办学条件等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研创新基金,或支持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三条 凡以东北石油大学或捐赠方冠名设立的基金(奖助学金项目除外),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不足单独设立基金的捐资,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将资金纳入学校已设的基金。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受赠(益)方(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名称、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三部分构成。如“东北石油大学XXX奖教基金”等。

第五章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使用原则

1.基金母本由学校已有的各种捐赠基金和非限定性捐款构成。

母本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论证后,经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2.限定性捐款由基金会按捐赠意向实施。

3.凡本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按《基金会章程》,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公益活动和资助学校建设发展的项目。包括:

1.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及教学与研究等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参加国际合作项目和国际学术会议;

3.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4.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5.基金会理事会认为需要支持、资助的项目。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的管理,基金会下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基金会理事长任组长,聘请部分基金管理使用方面的专家,以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论证与审核,对资金投向及募集等提出意见,并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决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含下属单位)接受的所有社会捐资均应入基金会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基金会按照项目设立单独账目,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学院(部门)设立的基金项目财务审批由学院(部门)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基金会设立的基金项目由理事长授权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各项基金的使用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

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三十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收付款项、出具捐赠类发票、颁发证书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并按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三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资单位(捐资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资协议执行,捐资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或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受益单位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统一由学校或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一般由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十二月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预算计划督办实施。

对临时提出的特殊项目资助(一般是在500万(含)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交资助项目方案,领导小组按学校重大资金投向的审核程序进行科学论证后作出决策,并先执行,待召开理事会时再进行报告说明。

第三十四条 对基金会资助项目,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确保资助项目符合《基金会章程》的使用要求,并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秘书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理事会或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三十五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受益方须向所资助基金的管理组织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对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由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及学校和基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划入原基金项目或征得捐赠方的意见使用。

第七章 其他捐赠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除资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地产、建材、苗木和运动器材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东北石油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益方办理固定资产等有关手续,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基金会备案。

第八章基金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依据《基金会条例》及《基金会章程》,基金会遵循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独立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 四十条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重大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秘书处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学校计财处代表学校对基金会的基金进行财务监管。

第四十二条 收入管理

1.基金会的重大募捐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2.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要符合基金会章程,并且捐赠方与受赠方要签署捐赠协议,基金会要指定专人(带合同或协议)到财务部门办理手续。

3.基金会的收入分为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和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

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是捐款方对特定的资助项目进行捐赠,但由基金会对其管理。基金会不接受以捐赠形式套取资金为个人谋利的捐款,捐赠可以有特定的用途,但是不能有特定的人。

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是捐款方对捐赠没有指定用途,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支出管理

1.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方与受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对特定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授权特定受资助的单位管理,其支出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上报预算给理事会,通过后由理事会授权专人审批。

2.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每年年初基金会编制本年度收支预算并向理事会报告,经批准后交基金会财务部门执行,作为本年度资金收支的依据。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应由理事会秘书长写出书面报告理事会,通过后并经理事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

3.费用管理

基金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4.基金会发生的各种费用的报销标准和程序都参照东北石油大学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基本信息;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和会务情况;公益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其它信息。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给学校的所有捐资及增值收入一律汇入基金会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捐赠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负责登记,并联系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的学校正式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学校规定由学校负担,部分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学校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执行。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基金总支出的10%,超额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九章 资金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根据《基金会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条基金增值的运作方式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购买国债、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

第四十八条基金会要聘请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投资管理专家咨询组,发挥专业人士的专长,为资金运作做好咨询、当好参谋。

第四十九条对重大的投资项目(500万(含)以上),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投资管理专家组进行资金运作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等报理事会进行审定。一般的投资项目,完成上述规定的程序后,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理事会和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执行,并制定资金运作操作程序和实施流程。基金会秘书处应经常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汇报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每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签发执行。

第十章

第五十条与基金会基金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实施细则等均以本办法为依据制定,由理事长批准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